购房需谨慎:房产中介服务严禁22条行为公布
28日,记者从呼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了解到,为了及时提醒市民在购买房屋时选择合法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在进行中介服务时,严禁的22条行为进行公布,由此确保购房人避免上当受骗、蒙受经济损失。
严禁的 22 条行为分别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 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 ( 租 ) 出房屋赚取差价 ; 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 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 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 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 收取房款或者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证金、定金、意向金、购房首付款等,扣留委托人有效证件、房地产权属证书、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等 ; 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 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 ;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 ;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 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经纪活动 ; 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纪活动 ; 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 ; 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 ; 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 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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